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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发布:2020-07-15 17:35:0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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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行政法中权利救济的行政诉讼问题,因为很多考生对程序法和诉讼问题的陌生,所以在学习过程中有一点混乱。现在我们一起来整理此处的做题思路。

  一、何为地域管辖

  在说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何为管辖?其实就是指这个案件究竟要由哪个法院来管的问题。因为一旦有一天我们作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准备去法院起诉,会发现不是随便找一个法院就能去递交起诉状的,人家很有可能会回你一句,这个案件不归我们管。那如何找到正确的管辖法院?首先我们先看地域管辖,因为我们知道,每一个城市都是有配套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受全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当行政相对人在A地,而行政机关在B地,那就面临着我要去A地还是B地的法院立案问题。关于地域管辖,我国行规定如下:1、一般地域管辖:指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选择管辖,出于对当事人的特殊保护和其他原因扩大了有权管辖法院的数量范围,这样当事人就享有了主动权,可以从诸多有权法院中选择一个。(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申请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可选择向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含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之一提起诉讼。(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严格来讲是关于不动产确权案件)

  二、何为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即是因为我国法院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设置,每级别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和重大程度不同,在事业单位行政法地域管辖这里,我们需要掌握:1、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一审,事业单位一般不作考察。

  试题回顾: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赵某对国务院某部门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B.钱某对某机场海关所作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

  C.孙某对某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提起提起诉讼的案件

  D.李某对某县级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答案】C。解释:ABD项错误,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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