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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发布:2020-07-15 17:34:1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责任规则”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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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1年“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重庆郝跃案”到近年来频发的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恶性案件来看,“头顶安全”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也形象的把这种现象称为: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而这种“人为”的“天灾”之“祸”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为此,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的规定及考点。

  一、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知识点讲解

  1.高空坠物责任的概念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例如:张三经过甲楼一单元时,有花盆落下,将张三砸伤。现不知该花盆是从哪一层楼掉落下来。此时,张三可将甲楼一单元所有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各被告不能证明花盆与己无关的,应对张三的损害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2.另需注意: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小试牛刀

  (单选)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安全保障责任与高空抛物责任。

  【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题中,张小飞既非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非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所住小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A错误,不选。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B正确,当选。D错误,不选。

  本题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管理人无法通过安全保障措施加以防范,故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C错误,不选。

  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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