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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无过错责任

发布:2020-06-15 17:09:0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无过错责任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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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你侵害了我的权利所要承担的责任分担,但是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则是,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有正当的理由让他承担责任。这个让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上升为原则的归责事由称为归责原则。美国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指出:“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说侵权责任,必先谈归责原则。生活中我们如何才能正确的及时的保证自己的权益呢?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那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世界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无过错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我们的知道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具有过错,不在考虑范围),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次,我们应当知道民法对无过错责任的要素是怎么规定的:①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②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③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并且强调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并且(《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尤为重要的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既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那么什么样的情形适用呢,让我们一起来揭开神秘的面纱。

  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如下: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第32条);

  ②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

  ③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

  ④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⑤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

  ⑥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

  ⑦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条);

  ⑧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第86条);

  ⑨医疗产品责任(第59条);

  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我们来举两个生活中能接触到的无过错责任的两个例子,(1)小明和小强是小学3年二班的学生,有一天因为琐事,小明把小强的大门牙打掉一颗,此时小强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此时由小明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2)小明自因为打人被父母关在家中,正在生闷气的同时,隔壁韩梅梅阿姨家的小花猫从窗户跳进来,小明正欲给它拿水喝呗小花猫把自己挠成了小花脸,问此时此刻小明的损失谁承担?由韩梅梅阿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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