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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

发布:2020-02-28 16:11:2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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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刑法常考财产型犯罪,一般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由于财产型犯罪极易混淆,考题难度较大,因此本文中将有关理论知识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一般的形式是“挟天子以令诸侯”,因此是三方关系,一般利用第三人的担忧,若无三方关系,则可能是抢劫或敲诈勒索罪,因此,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绑架罪,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抢劫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因此其特点是对人暴力、压制反抗,要达到使对方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并且手段多样化,可以是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一般是下药、灌醉等等,只要能压制受害方反抗即可。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未成年人对该转化型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三、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根据地方发展程度不同,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多次盗窃为两年内三次以上;扒窃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盗窃。其特点为和平转移财物。
 
  【试题再现】张某在小区散步时,发现了一个3岁左右的小孩正蹲在地上玩一枚金戒指,于是走过去,用2块巧克力换下了这枚戒指。经查,该枚金戒指(13克)系小孩父亲的,被孩子从抽屉中当玩具拿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构成侵占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
 
  D.张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张某利用没有判断能力的小孩,违背小孩父亲的意愿将财物和平转移,属于盗窃罪,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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