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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关于若干财产罪的注意事项

发布:2020-02-11 16:12:3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关于若干财产罪的注意事项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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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中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财产性罪名,比如盗窃罪、侵占罪、抢夺罪。其中,有些罪名在理论上容易区分,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却模棱两可,学员很难做对题,接下来就通过例题来区分一下。
 
  【例题】张某入室盗窃,进入王某家中,将王某家中的名贵字画从窗户扔出去,打算过后出去取了,恰好李某从窗户外经过,看到字画,就捡起拿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侵占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抢夺罪
 
  D.张某构成抢夺罪,李某构成抢夺罪
 
  【答案】A。解析:先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使得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并不是行为人最终控制财物。题目中张某虽然没有最终控制字画,但张某的行为已经将字画扔出窗外,该字画已经脱离了王某的控制,所以已经使得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认定张某盗窃罪既遂。李某从窗外经过,,看到此字画,将字画据为己有,字画这时是出于无人控制的状态,但不属于无主物,还是王某的财产,目前字画已经脱离王某的控制,但现在转由张某占有控制,李某秘密占有,使字画脱离张某的控制,所以也构成盗窃罪。故本题答案为A。
 
  【方法总结】《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是遗忘物不是遗失物,遗忘物是遗忘人遗忘在某处的东西,遗忘人知道该物遗忘在何处,而遗失物是遗失人不知道将财物遗忘在何处。在罪行的轻重上,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比侵占遗失物的严重。因为拾得人往往 对于所占有物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有直接判断。出题人往往忽略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所以一般这种题选择侵占罪属于正确。
 
  点评:对于这种细节题,授课老师先要讲清楚每一种罪的理论,先在理论上对此予以区分。然后在通过具体的题目带学员理解,有时理论虽然清楚,但是实际上的例子很难区分。还有,出题人往往忽略一些理论上的细节,但不影响我们从大方面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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