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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不作为犯

发布:2019-11-14 15:26:2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不作为犯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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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不作为犯是一个比较难的知识点。不作为犯是“作为犯的对称。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必须履行并且也能够履行的行为义务,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今天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的内容。
 
  【例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无论甲不救助自杀的妻子是否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但能救而故意不救助失足落水的妻子一定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女主人拖欠保姆甲的两个月工资。某日,甲在照看小孩时,小孩用手触摸电源插座,甲不予制止,小孩被电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C.幼儿母亲李某请求路过的甲:“我去一下厕所,麻烦你看一下孩子。”甲答应了李某,但李某一去不返。甲等了两小时后,看到小孩发烧,不予救助,独自离去。周围无人。小孩因发烧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保姆甲和雇主签订了每天上午8点赶来照看小孩的合同,但甲迟到半小时,雇主又因为临时有事外出,小孩玩电源,被电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ABC。解析:
 
  不作为犯的构成条件是:(1)行为人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来自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或者是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或者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可能和能力履行其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可能或者能力去履行其作为义务的,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确实没有实施他有义务实行的行为,并且是出于故意或者社失,但是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情况下的不作为。
 
  本题中A项正确。对于第一种情况,甲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观点展示,一种观点认为甲有救助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妻子作为健康的成年人,自杀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甲不承担救助义务。
 
  而对于后一种情况,由于妻子并非基于自愿而陷入险境,甲对于妻子是由法定救助义务的,在能够救助的条件下故意不救助,毫无疑问会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项正确。虽然女主人在民法上违约,但是在刑法上保姆因为雇佣合同这个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仍然存在。主人的违约行为并不会免去保姆的义务。
 
  C项正确。李某欺骗甲照看自己的孩子,故二人的口头约定是不成立的。不能基于契约关系而认为甲有救助孩子的义务。但是,从自愿接受行为的角度看,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且在发烧,周围无人,孩子已经对甲产生了依赖关系。基于此,甲具有救助义务。
 
  D项错误。这个选项和B项类似,甲和雇主之间有照看小孩的契约关系,但甲的迟到本身只是民事违约,其本身不等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甲迟到期间,孩子仍然是由雇主照顾。如果孩子的死亡发生在甲照看孩子的过程中,甲不履行义务不予照看,才会构成不作为犯。
 
  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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