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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2019-10-10 13:54:5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信用卡诈骗罪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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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们在学习刑法金融诈骗罪时一个难掌握的点,通常都很难弄懂,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本文将讲解该知识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几类模糊的信用卡使用行为

非法取得行为

使用行为

结论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代为保管型侵占

对机器使用

盗窃罪

对人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

对机器用,对人用

抢劫罪

盗窃

对机器用,对人用

盗窃罪

拾得型侵占

对机器用,对人用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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