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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

发布:2019-09-27 14:16:3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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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中,职务类犯罪在刑法中是考频较高的知识点,近些年的考察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今天我们来一起看辨析几个常见的罪名。

  【题再现】
  甲得知乙是丙(A国有公司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的好友,为了能承包A公司的装修工程,私下给乙5万元,希望乙能向丙公关。乙向丙表达了关照甲的要求,丙表示没问题。丙的办公室主任丁(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甲想要承包装修工程,向甲索要10万元,并要求甲以民营企业家身份向A公司“捐赠”20万元用作基础建设,甲只好满足其要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成立行贿罪
  B.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丙、丁成立受贿罪
  D.A公司成立单位受贿罪

  【答案】AB。解析: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对丙不构成行贿罪,丙不构成受贿罪。丁索贿,构成受贿罪,甲对丁构成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甲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私下给乙5万元让其公关给国家工作人员丙公关。乙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利用和丙的关系为甲谋求不正当利益。
  甲的行贿对象是乙和丁。故对丙不成立行贿。
  丙虽然答应但是并没有非法收受甲的财物,为其谋利。故不成立受贿罪。
  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甲被丁索取财物但是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故对丁构成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要求有单位的整体意志,本题中没有体现,丁可以决定20万元的用途,可以其对20万元具有支配控制权。捐赠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综上,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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