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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必须有品行门槛

发布:2016-09-29    来源:贵州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贵州公务员网获悉: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对公考严重作弊者永不录用、彻底关闭大门,展现了政府打击公考作弊的决心,既有助于维护公考纪律和公平,也能筑牢公务员的准入门槛,从源头塑造公务员队伍的诚信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公考中的作弊行为,尤其是串通作弊、参与有组织作弊等严重的作弊行为,严重亵渎考试规则,伤害考试公平,伤害依规考试的众多考生的利益,也使录取结果掺杂水分。加大对公考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符合公考健康运转的需求,符合绝大多数考生的需求,符合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求。
  民间有谚,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以小看大,以幼看长。考生在公务员考试时作弊,甚至严重作弊,暴露出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底线意识薄弱的问题,这样的考生一旦侥幸进入公务员队伍,一旦承担了一定责任,拥有了一定权力,也很容易丧失原则,丧失底线,投机取巧,胡作非为,干出违法乱纪的事来。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品行有严格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该具有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显然,公考作弊者尤其是严重作弊者违背了《公务员法》的品行要求和义务要求,跌破了公务员的准入门槛,把严重作弊者永远拒之于公务员的大门之外,符合《公务员法》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隐患,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干净和健康。
  以诚信惩戒、取消考录资格惩戒、“关门”惩戒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公考制度的篱笆,必将使公考更加规范,更加严格公正,更具公信力,必将让民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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