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黔东南州天柱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实施方案
2016年黔东南州天柱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实施方案已公布,贵州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6年黔东南州天柱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公益性岗位开发是进一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县委、县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围绕中央“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和构建和谐天柱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单位必须将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提高到事关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一是单位性公益性岗位。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包括收发员、打字员、驾驶员、后勤保管员、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等岗位;二是社会性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信息员、治安协管、交通安全协管、城镇行政执法协管、广场管理、城镇环卫协管、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安全生产协管、消防安全协管、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农贸市场管理协管、停车泊位管理协管、计划生育协管等岗位;三是社区性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洁、保绿、治安联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报刊亭、社区文化、社区护士、物业管理、教育体育等岗位;四是县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公益性岗位;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批公布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所含的岗位。
三、 公益性岗位申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拟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及时填报《天柱县乡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表》或《天柱县县直机关(事业)、省州驻县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表》,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省州备案。
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一)就业安置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地安置的原则,零就业家庭优先原则,实施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依据: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执行。
(三)就业安置对象须具备的条件:
1.原城镇户籍,现户籍在天柱且常住天柱的人员;
2.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持《退役证》或《优抚证》的复员退伍军人;
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5.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之一: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6)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就业安置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公布。通过张贴公告和在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ianzhu.gov.cn/)将各单位(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公布。
2.资格审核。就业困难人员持报名登记表、书面申请、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役证》或《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就业局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然后在报名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招聘。用人单位和安置对象实行双向选择招聘。经县就业局审核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报名登记表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根据安置对象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4、公示录用。用人单位将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公示5天后,无异议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资金来源:
1.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3.根据黔府办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40%由用人单位承担,岗位补贴60%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六)公益性岗位聘用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规定,“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工作职责和责任监督:
1.县就业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申报情况、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及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登记。
2.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的考核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心、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规定不到岗位工作、不完成岗位任务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予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天柱县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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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5]2号)、中共天柱县委办公室 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柱县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党办发[2015]33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我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对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意义公益性岗位开发是进一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县委、县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围绕中央“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和构建和谐天柱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单位必须将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提高到事关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一是单位性公益性岗位。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包括收发员、打字员、驾驶员、后勤保管员、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等岗位;二是社会性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信息员、治安协管、交通安全协管、城镇行政执法协管、广场管理、城镇环卫协管、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安全生产协管、消防安全协管、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农贸市场管理协管、停车泊位管理协管、计划生育协管等岗位;三是社区性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洁、保绿、治安联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报刊亭、社区文化、社区护士、物业管理、教育体育等岗位;四是县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公益性岗位;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批公布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所含的岗位。
三、 公益性岗位申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拟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及时填报《天柱县乡镇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表》或《天柱县县直机关(事业)、省州驻县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表》,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省州备案。
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一)就业安置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地安置的原则,零就业家庭优先原则,实施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依据: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执行。
(三)就业安置对象须具备的条件:
1.原城镇户籍,现户籍在天柱且常住天柱的人员;
2.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持《退役证》或《优抚证》的复员退伍军人;
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5.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之一: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6)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就业安置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公布。通过张贴公告和在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ianzhu.gov.cn/)将各单位(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公布。
2.资格审核。就业困难人员持报名登记表、书面申请、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役证》或《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就业局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然后在报名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招聘。用人单位和安置对象实行双向选择招聘。经县就业局审核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报名登记表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根据安置对象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4、公示录用。用人单位将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公示5天后,无异议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资金来源:
1.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3.根据黔府办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40%由用人单位承担,岗位补贴60%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六)公益性岗位聘用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规定,“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工作职责和责任监督:
1.县就业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申报情况、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及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登记。
2.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的考核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心、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规定不到岗位工作、不完成岗位任务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予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天柱县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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