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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发布:2014-06-17    来源:贵州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显得相对滞后,同时标准也很不一致,需要在总结各地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据此,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启动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制定工作。 共计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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